供热稽查管理办法
一、宗旨
为深入贯彻落实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供热条例》,保障供热单位依法合理开展热力供应服务,维护和发展供热事业,保障广大用户切身利益,结合国家和本区域热能资源管理及热能经济管理工作实际,按照国家和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二、适用范围
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地区供热单位及其管理工作。
三、主体责任
供热单位负责按本办法的规定管理自身经营活动。
四、热能稽查
(一)供热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热能稽查制度,定期开展热能稽查,妥善处理发现的热能损失问题,降低损失程度,提高节能效果。
(二)供热单位应当建立自查制度,确保热能消费正常,定期进行设备调试,检修和保养,进行热能稽查和烟气泄漏检测,防止热能损失。
(三)供热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热能稽查记录,及时上报有关部门,对发现问题负责。
五、巡查管理
(一)供热单位应当建立巡查管理制度,定期对热力系统要素进行管理巡查,及时发现热能损失问题。
(二)供热单位应当建立巡查记录,及时上报有关部门,负责任何问题处理。
六、监测管理
(一)供热单位应当强化热能系统的监测,及时对热力量的变化情况进行实时监测,并及时处理报警信号。
(二)供热单位应定期进行监测报告,上报有关部门,并向用户披露报告内容。
七、检查管理
(一)热源热力系统的检查管理应当定期进行检查,防止设备故障、异常现象,保证正常供热。
(二)各供热单位应当依法及时报送有关检查报告,符合安全生产、节能减排要求,绿色供热。
八、维修管理
(一)热力系统维修管理应当规范,及时对故障设备进行检修、修理,保障正常供热。
(二)供热单位应当做好维修记录,维护设备正常运行。
九、文件管理
(一)供热单位应当建立文件管理及质量管理制度:建立文件库,上报有关部门,确保文件准确、统一。
(二)建立文件备案传阅系统,确保文件准确、及时、有效地传达到服务对象,按照规定及时更新文件。
十、监督管理
(一)供热单位应当认真履行资质管理责任,向有关部门及时报送资料,保障管理有效。
(二)供热单位应当建立联合监督制度,合理使用热力资源,高效率利用热能,加强管理监督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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